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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超标收费 业主拒缴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1年3月9日   来源:搜家园乌鲁木齐房产网

贾某是乌鲁木齐市某小区的业主,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他一直未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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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物业公司向贾某多次催告无果后,将贾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贾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7500余元,并赔偿违约金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的住宅是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该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三级物业服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乌鲁木齐市政府对三级物业服务的指导价为1.1元/月·平方米,可上下浮动10%;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指导价为1.5元/月·平方米,可上下浮动10%。据此,某小区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与其服务等级不符,其超过政府指导价的部分,违反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其超标收费的行为缺乏正当性,不受法律保护。

经法院核算,认定贾某拖欠的物业费为604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贾某有权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对原告有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贾某向某小区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6043元,驳回物业公司要求贾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案件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二审已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表示,物业服务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承载着促进社会面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原告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行为如得到支持,会造成其他遵守政府指导价的诚信物业企业及受害业主方的利益失衡,会降低诚信物业企业及广大业主对社会公信力的信服,也会破坏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促使物业服务业进行有序、公正、平等经营活动的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原告作为物业企业,应当知晓由乌鲁木齐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文件,其知规犯规的行为,对内失诚于业主,对外失信于政府。故对原告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7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1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0元/月·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执行。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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