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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摊部分所产生的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发布日期:2021年3月9日   来源:搜家园乌鲁木齐房产网

小区内停车位费用、电梯广告盈利等业主共有产权部分产生的盈利,归物业公司还是全体业主?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盈利,归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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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业主共有收入

身边事

“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时,说好每个月向业主返还5000元停车费,后来居然赖账!”1月20日,乌鲁木齐市某小区居民王恒(化名)向记者反映。

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12月25日,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每个月从小区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盈利中,返还全体业主5000元停车费,直接打到业委会账户上。

王恒是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他和其余成员与第二届业委会交接工作时发现,物业公司尚欠业委会27万元停车费没有支付。后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数次协商未果,最终该物业公司退出小区。

王恒告知记者,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返还款”的约定,是停车费收取方式项下的特别约定。从物业公司公布的财务收支情况、发票等可知,该物业公司2015年向小区业委会账户支付了3万元“停车费返还款”,后来便再没有支付。

法典说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余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盈利,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来,归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将小区公共部分产生的盈利明确为业主共同所有,可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共有权。”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徐莉说,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经常产生争议,“选购商品房,都存在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就是指公共部分,这也是业主花钱买的,产生盈利应当归业主共有。”

徐莉说,民法典还明确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并向业委会返还了3万元,据此可以认定,物业公司认可小区停车费归属于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盈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共有部分盈利尚未返还的,物业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提个醒

一般认为,业主的共有部分包括车库、车位、楼顶平台、建筑外墙,还包括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中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间等。这些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均属于业主共有。具体如何分配,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实践中,业主可以业主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将这部分收益归属于公共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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